河池市地震局2018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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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 第十五条 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大中型矿山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水库、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的处罚——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的处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河池市地震局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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